站内搜索:
欢迎访问浙江省茶叶产业协会门户网站 !
  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》
  • 发布时间:2021.12.01 作者:茗边 浏览量:7692 来源:浙江省农业农村厅
  •  

    11月25日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
    《条例》提出,包装销售时,要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西湖龙井专用标识。网络销售还要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确示意。在非西湖龙井茶的茶叶包装、宣传上,不能使用容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、地名或者标识,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,让消费者将该茶叶误认为西湖龙井茶。

    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不能转让、赠与、借用,以及故意遮挡、污损。西湖龙井茶生产企业之间、企业和农户之间的交易,应直接划转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数据,不得转让领取的专用标识。

    《条例》规定,违反以上行为的,将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最高一万元罚款,对单位处最高五万元罚款。

 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、擅自制造西湖龙井专用标识,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。违者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。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,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;不足五万元的,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   

    『打印页面』  『关闭窗口』

     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上篇信息:全国茶叶出口协调专项议题磋商会在杭州召开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下篇信息:新昌县名茶协会天姥云雾分会会员一行参观考察“罗坑山茶业”

     

浙江省茶叶产业协会 版权所有   浙ICP备号